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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0年8月收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HKIAC”)的通知,公司股东BetaPharma,Inc.(以下简称“Beta”、“申请人”)向HKIAC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撤销其与公司于2013年6月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中注册号为3876765的注册商标“贝达”(以下称“3876765注册商标”)的赠与、裁决公司立即办理该注册商标过户登记至Beta名下的相关手续。
申请人称其与公司签署于2013年6月的《商标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向公司转让3876765注册商标的事项构成赠与,因公司存在严重侵害其权益的行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办理2013年6月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中3876765注册商标的过户登记手续,使所涉商标恢复登记于申请人名下;故向HKIAC做出以下请求:请求裁决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3年6月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中3876765注册商标的赠与;
经审理,仲裁庭认为,不能将案涉商标转让视为一项孤立的交易,而应视为构成申请人与第三方之间更大的一个金融商业交易的一环。因此案涉商标转让协议成为了申请人在股份转让之后立刻进行的若干事项之一。因此,仲裁庭认为,根据其所掌握的证据,如果不是为了完成股份转让,申请人并不会在无金钱对价的情况下向被申请人转让商标。仲裁庭决定案涉《商标转让协议》不是赠与合同。2022年6月24日,仲裁庭作出如下裁决:案涉《商标转让协议》不是赠与合同;驳回申请人的请求;各方应承担其发生的仲裁费用,包括代表律师和其他协助所产生的费用;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所有其他请求和主张被驳回